通 知
尊敬的客户: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并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同时还明确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根据《财税【2013】37号》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其中承运人被认定为国际运输代理业,属物流辅助行业,依法税率为6%。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取消了销售额扣除政策,即国际货运代理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中支付给境外船公司(航空公司)及其代理公司以及支付给境内适用零税率的船公司(航空公司)及其代理公司的国际运费将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需要计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为此,我司近期已陆续收到船公司(航空公司)及其代理公司,如马士基、万海、中外运、东方海外、现代等通知及补充通知。鉴于事件重大,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我公司特此善意提示各位客户:
1、通知生效日是船公司(航空公司)及其代理公司的发票开具日,而非发生日业务(实际开航日),存在船公司(航空公司)及其代理公司2013年8月1日或以后开具的发票,其涉及的业务是在2013年7月31日或以前发生的可能。
2、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我司将严格按船公司(航空公司)及其代理公司的通知执行代收代付结算,目前根据不同的船公司(航空公司)及其代理公司增值税及附加税在6%-7%不等。
目前,由于通知执行的具体细节尚未明朗,敬请贵司持续关注我公司通过邮件,QQ,官网发布的相关信息,我司会第一时间调整和公布
衷心感谢客户长期对我司的大力支持,合作愉快!
特此通知!
嘉兴俊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01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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